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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索赔的概念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30 10:34:27 点击数: 尚大软考交流群:376154208
10.3.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信息系统工程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相对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项目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建单位的索赔;而承建单位对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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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信息系统工程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相对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项目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建单位的索赔;而承建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建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项目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承建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承建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

    1.索赔

    虽然项目索赔并不是发生在每个信息系统工程中,但项目索赔具有以下特征。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索赔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若出现索赔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的证据,想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项目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建设单位为使项目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收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项目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作为承建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己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承建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尽可能补偿,就会降低项目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项目实施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项目造价更趋于合理。作为承建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承建单位的实际项目成本增加,承建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承建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项目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2.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向承建单位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承建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承建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承建单位提出索赔的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建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承建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项目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项目拖期竣工不能使用,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原合同总额的10%

    2)实施缺陷索赔

指承建单位的实施质量不符合实施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项目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建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承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

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

    3)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项目承建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建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建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4)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建单位不正当放弃项目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承建单位的承建,或者承建单位不合理地放弃项目,则建设单位有权从承建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建单位完成全部项目所需的项目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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