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单位的违约是指承建单位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人为原因使项目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一贯公然忽视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随意分包项目,或将整个项目分包出去,都视为承建单位的违约。
(1)承建单位违约因项目质量不符合规定,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建单位限期无偿返工、完善,由此造成逾期交工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具体逾期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依照该实施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全部竣工的,也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建单位严重违约,建设单位已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1)指示承建单位将其为履行合同而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如软、硬件及各种配套设施的供应服务提供等)转让给建设单位;
(2)认真调查并充分考虑建设单位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影响后,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证明。
在终止对承建单位的雇用后,按合同规定,建设单位有权处理和使用承建单位的遗留下来的产品(工作)和临时项目。
由于承建单位违约导致实施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建单位的应得款项,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1)实施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建单位已按实施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实施现场余留的材料、软硬件设备及临时项目的价值;
(3)对己完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项目资料、该部分项目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实施合同规定的承建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实施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建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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