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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分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30 10:31:24 点击数: 尚大软考交流群:376154208
10.1.2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分类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承建单位进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分别将他们称为承建人与发包人。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信息系统工程合同也是一种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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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分类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承建单位进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分别将他们称为承建人与发包人。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信息系统工程合同也是一种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1.按信息系统工程范围划分

    从信息系统工程的不同范围和数量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信息系统工程总承建合同、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合同、分包合同。建设单位将该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发包给一个承建单位的合同即为项目总承建合同。建设单位将该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实施等的每一项分别发包给一个承建单位的合同即为项目承建合同。经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认可,从承建单位的项目中承建部分项目而订立的合同即为项目分包合同。

    1)总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以总承包的方式与承建单位签订的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称为总承包合同。所谓信息系统工程的总承包,是指承建信息系统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建设单位将信息系统工程的咨询、论证、分析、信息系统硬件建设、信息系统网络建设、信息系统软件建设等项目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建单位,由该承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全部实施工作,直至项目竣工,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信息系统工程的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采用总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要签订总承包合同。这种总承包合同既可以用一个总合同的形式,也可以用若干合同的形式来签订,例如建设单位分别与同一个承包人签订项目咨询、论证、硬件、网络和软件建设合同等。

    2)单项项目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将信息系统工程中的咨询、论证、分析、信息系统硬件建设、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软件建设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建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应的信息系统工程咨询合同、信息系统工程论证合同、信息系统工程硬件建设合同、信息系统工程网络建设合同和()信息系统工程软件建设合同。单个项目承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投标竞争,使建设单位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种发包方式较适用于那些对项目建设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发包人(建设单位)

在管理直接承包合同时应注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有:直接承包合同是采取签订总承包合同,还是采取签订单个项目承包合同,可由建设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不得签订肢解承包合同。《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一些建设单位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把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项目,肺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使得整个项目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信息系统工程实施混乱,责任不清,从而严重影响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质量。

    怎样确定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是否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和论证。一般地讲,一种性质或一个整体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一个承包人来完成,如一个信息系统工程的网络和硬件,或一个信息系统工程的软件系统。不同性质或不同整体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就可以根据情况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建单位。《合同法》禁止的是签订不合理的肢解合同。

    3)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信息系统工程总承建单位承包某个信息系统项目以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项目,再发包给子承建单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这里有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建单位的承包合同关系,另一个是总承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向建设单位负责,子承建单位与总承建单位在分包合同范围内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项目出现问题,建设单位既可以要求总承建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子承建单位承担责任。

    (1)签订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总承建单位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建单位。

    ·分包项目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

    (2)分工合同禁止性规定

    分包合同管理时也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包括:

    ·禁止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建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倒手转让        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项目新的承建单位的行为。承建单位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所谓相应的资质条件是指,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再分包。承建单位只能在其承包项目的范围内分包一次,分包人不得再次        向他人分包。

·禁止分包主体结构。信息系统工程主体结构的实施必须由承建单位自行完成,

不得向他人分包,否则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监理单位并非信息系统工程合同中的当事人,但作为介入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

第三方机构,监理工程师都应当对整个项目合同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了解一些信息系统

工程中有关合同知识,因为这些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

    2.按项目付款方式划分

    以付款方式的不同,信息系统工程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1)总价合同

    又称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建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建单位,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项目工作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方案(一般要求实施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建单位能准确计算项目工作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建单位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项目所列出的项目工作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项目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建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项目工作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实际项目工作量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建设单位向承建单位支付建设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建设单位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建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往往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建设单位对项目总价不易控制,承建单位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工程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风险很大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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