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又称契约,它是社会财产私有的产物,是随着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到现代,合同已成为实现商品经济流转的纽带,是维护正常商品交换关系的基本法律手段。长期以来,人们在使用合同的同时,也对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包括民法中的合同,也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即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数方设立、变更或终止相互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基本上采纳了狭义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订立的。这是合同自愿原则的表现。
多方法律行为是相对单方法律行为而言的。当事人不能同自己签订合同,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参加。另外,当事人之间还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做出意思完全一致的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合
法行为。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
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为,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相反,如果当事人做出了违法的意
思表示,即便达成了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
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同法关系的主体。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也是合同的一个基本特征。当事
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区别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的重要标志,是合同
制度的内在要求,它决定于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也是合同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公民还是法人,不论其经济势力和所有制形式如何,也不
论其在行政上有无上下级隶属关系,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各方之间没有上下之分。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享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当事人订立合同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就要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的法律行为。
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一旦订立,合同当事人就要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缔约能力,不具备缔约能力的主体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自然人与非自然人两种情况。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的情况,主要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如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的社会组织。这类合同主体一般都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法不仅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合同的能力,而且还要求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所谓“相应”,是指与订立该类合同相适应。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就必须要求监理有相关监理资质证明等。’所以说,合同签订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都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才能够订立合同。
各省软考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