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市内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三条 统一使用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审培训教材和辅导资料。
第十四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天津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高级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报参加高级通信工程程师认证考试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统一组织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市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工作办公室报名,同时审核学历证件和从事通信专业工作经历,符合报考条件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申报高级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验审手续。
第十七条 今后凡申请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核发的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方可有资格参加申报考试和能力测评。
第十八条 参加申报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的各项条件。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含高等成人教育);通信专业是指通信院校开办的通信专业类或综合院校开办的通信工程专业。
同时还应具备“通信英语”和计算机职称考试合格等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培养通信专业复合型人才,允许已经取得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积极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申报,也允许不同时间在同一等级中申报不同专业的任职资格,实现一人多证,拓宽人员岗位之间流动渠道。
第二十条 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验审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市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办公室办理登记验审手续。
申请登记验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二)职业道德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技术业务培训的证明。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验审:
(一)触犯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