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师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信人函[2003]150号)的精神,在我市通信行业推行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制度,这是通信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重大改革,是拓展职称评定工作领域,创新培养人才的管理模式,从企业自我评价向社会化管理转变,丰富和发展了人才评价方式,树立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建立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和符合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机制,做到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地评价通信专业技术人才。结合我市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制度,并向执业资格制度过渡,这是专业技术职称的重大改革,本着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平稳成长与公平选拔,信息产业部决定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由评审改为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逐步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
第二条 通信工程师是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实施对通信工程师的考试是用人制度重大改革的实施步骤,高级通信工程工程师认证考试工作由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我市高级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工作由天津市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天津市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工作办公室承办(与天津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合属办公),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内通信行业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通信技术、业务发展和通信市场需求,设置高级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评专业类别与范围(见附件1-2)。
第五条 高级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坚持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正评价,企业自主聘任的原则,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在获得高级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申报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认证的考试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模范遵守通信行业的行为准则,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报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按国家《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要求,还必须具有大学理工科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