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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通信行业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尚大教育-通信学院 作者:小连 时间;2012-12-17 点击数: 尚大软考交流群:376154208
浙江省通信行业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内中心城市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四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统一组织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省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工作办公室报名,同时审核学历证件和从事通信专业工作经历,符合报考条件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论文撰写必须独立完成。如有抄袭、代写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所写论文无效,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所有通过的论文将在我省“通信工程师认证”网站上发布,对取得“优秀”成绩的论文,将推荐给相关报刊。如因著作权发生纠纷,由申报人本人负责。所有论文应不牵涉保密问题,否则文责自负。

    第十六条  申报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验审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核发的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方可有资格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鼓励培养通信专业复合型人才,允许不同时间在同一等级中申报不同专业的任职资格,实现一人多证,拓宽人员岗位之间流动渠道。

第十九条 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验审制度,每2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省通信工程师认证考试办公室办理登记验审手续。

    申请登记验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二)职业道德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技术业务培训的证明。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验审:

    (一)触犯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恶意阻碍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的主要责任者;

    (三)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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