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包括以下9种类型。
(1)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且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够许可其他人、单位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1)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创作、开发者。
(2)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法在认定著作权人时,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而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
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将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够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
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那么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话,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仍属于受托人。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五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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