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3.1著作权及邻接权
著作权是一个完整的知识网络,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一作者、内容——著作人
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客体——作品和作品的传播形式。
1.著作权的主体
(1)著作权人和作者。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利益的所有者。著作权人有两
类,一类是作者,一类是作者以外的人。作者的著作权基于完成创作这一法律事实,作
者以外的人则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演绎作品基于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主要
有改编、译文、注释、评论和整理等。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
人、组织。所谓合作,是指直接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
共同享有。例如人物专访报道的著作权一定是访者与被访者共同智力活动的成果,即访
者搭起骨架,被访者提供血肉,两者浑然一体,不可或缺。因此,人物专访报道应看成
是访者与被访者的合作作品。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汇编作品指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选择、编排体
现独创性的新生作品。常见的汇编作品如辞书、选集、期刊、杂志和数据库等。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
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著作权。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其作者享有,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是作为雇员的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认定职务作
品时应考虑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作者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作品的创作属
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①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在其
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两年。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专育的,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
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
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②特殊的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
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列作品,即工程设计、产品
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和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
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如下内容。
(l)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决定作品何
时、何地和以何种方式公诸于众。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3.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及其传播的形式。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例如是自己创作不是抄袭
或剽窈的作品。判断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容易的。独创性标准也是很低的,相似不能
说是抄袭或剽窃。例如,翻译同一部小说,或根据同一题材写出的小说或其他作品很可
能有相似的地方。
(2)可复制性。是指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
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4.邻接权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类似的权利,通常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
织在传播作品的活动方面因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保
护期限与著作权相同,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各省软考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