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采用邀标或其他招标方式时,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单位对候选承建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目前国内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某些工程项目由于在启动阶段对承建单位的选择不够慎重,片面强调了进度与投资方面的要求,导致最终选择的承建单位在企业资质及开发经验上都严重不足。承建单位选择的失误导致了后续的开发工作出现了大量问题,致使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保证工程完成,而进度与投资方面也超出了原有计划。
因此,在此阶段监理单位要协助业主单位对承建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如承建单位的软件企业认定情况、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等,同时考察承建单位在以往的开发过程中是否从事过与本项目相关或相似的开发工作,帮助业主单位选择合格的承建单位,减小项目实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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