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是指实施、开发正在进行的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体质量是在实施工程中逐渐形成的。信息系统工程中各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实施质量控制的核心,只有严格控制好每个阶段的工程质量,才有可能保证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监理工程师应该协助承建单位完善阶段性质量控制,在监理工程中把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都纳入管理状态,例如布线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点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到现场亲自测量,确认其接地电位差(电压有效值)不应大于1V。建立质量管理点,如软件开发中各模块输入、输出接口等,及时检查和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质量控制图表。
项目在工程各阶段实施中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实施中每个阶段的工程实施和阶段实施结果两方面的质量控制。其质量控制的内容如图6.2所示。
工程实施条件是指工程项目在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要素及实施环境条件。其基本控制内容包括人员、产品、设备、程序及方法和环境条件等。控制方法主要可以采取检查、测试、评审、跟踪监督等方法。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中,以设备到货检验和安装调试为例,说明工序活动条件的控制。首先,监理要检查、审核承建单位的设备验收计划,在计划中是否有缺漏。然后监理要检查建设单位现场是否具备或满足承建单位提出的机房设施、机房环境等要求,如机房是否按照要求布设供电设施:是否布设了防静电,防火、防雷设施;空间距离是否能够施展开等等;最后,监理才能会同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设备或产品的供货商进行开箱验货、设备上架(机柜)、加电调试、软件安装、参数配置等工作。
项目阶段性实施结果的质量控制主要反映在阶段性产品的质量特征和特性指标方面。对项目阶段性实施结果的质量控制就是控制阶段性产品的质量特征和特性指标是否达到技术要求和实施验收标准。项目阶段性实施结果的质量控制一般属于事后质量控制,其控制的基本步骤包括:
(1) 测试或评审。指测定阶段性实施结果的有关质量特征和特性的指标值。
(2)判断。判断阶段性实施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质量和项目需求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3)认可或纠偏。若阶段性实施结果的质量特征和特性指标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该过程实施质量进行认可,并验收签证,才允许工程下一流程或阶段开工;否则,对该阶段实施结果进行必要的纠正。经纠偏后,应重新检查,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才予以认可。
现场监理人员,应自始至终地把对实施阶段性质量控制作为对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工作重点,并应详尽深入地分析影响阶段质量的因素,分清主次,抓住主要关键,开展对阶段性质量的全面控制。
阶段性质量控制计划包括:确定控制内容,技术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及手段,建立阶段性质量控制责任制和质量检查制度。
(2)进行工程各阶段分析,分清主次,抓住关键是阶段性工程结果质量控制的目的。
工程各阶段分析是指从众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中,找出对特定工程阶段重要的或关键的质量特征特性指标起支配性作用或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因素,以便在工程实施中对那些主要因素制定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质量的重点控制。
质量控制点是实施质量控制的重点。在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过程或环节及隐蔽工程;实施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变异大的工序、部位和实施对象;对后续工程实施或后续阶段质量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部位或对象;实施中无足够把握的、实施条件困难或技术难度大的过程或环节;在采用新技术或新设备应用的部位或环节等处都应设置质量控制点等。
主要项目工作各阶段(包括布线中的隐蔽作业)需按有关验收规定经现场监理人员检查、签署验收。如综合布线系统的各项材料,包括插座、屏蔽线及RJ45插头等等,应经现场监理检查、测试,未经测试不得往下进行安装。又如在综合布线系统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测试、检查,不得与整个计算机网络系统相联通电等。对于重要的工程阶段,专业质量监理工程师还要亲自进行测试或技术复核。
坚持项目各阶段实施验收合格后,才准进行下阶段工程实施的原则,由实施、开发单位进行检测或评审后,并认为合格后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到现场或机房、实验室会同检验。合格后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署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对信息网络系统所使用的软件、硬件设备及其他材料的数量、质量和规格进行认真检查。使用的产品或者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说明书,同时,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硬件设备到场后应进行检查和验收,主要设备还应开箱查验,并按所附技术说明书及装箱清单进行验收。对于从国外引进的硬件设备,应在交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箱逐一查验,软件应检查是否有授权书或许可证号等等,并逐一与合同设备清单进行核对。
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软硬件,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供的技术性能报告或者权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及配件、系统集成成果、网络接入产品、计算机整机与配件等不能使用。
在必要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可按合同行使质量否决权,在下述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
(1)实施、开发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建单位仍不采取改进措施者;或者采取的改进措施不力,还未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趋势者。
(2)隐蔽作业(指综合布线及系统集成中埋入墙内或地板下的部分)未经现场监理人员查验自行封闭、掩盖者。
(3)对己发生的质量事故未进行处理和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就继续进行者。
(4)擅自变更设计及开发方案自行实施、开发者。
(5)使用没有技术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没有授权证书的软件,或者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及使用盗版软件者。
(6)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进入现场实施、开发者。
监理工程师遇到工程中有不符合要求情况严重时,可报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工程开工和停工后的复工,均应严格遵照规定的管理流程进行,如图6.3所示。
实施、开发单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必须有质监方面的认证意见,这既是质量控制的需要,也是投资控制的需要。凡质量、技术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签证,只能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人签署。专业质量监理工程师和现场质检员可在有关质量、技术方面的原始凭证上签署,最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方才有效。其管理流程如图6.4所示。
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会议,及时分析、通报工程质量状况,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业务活动等。
坚持质量监理日志的记录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及质监人员应逐日记录有关实施、开发质量动态及影响因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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