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3.3合同谈判与签订
1.如何看待谈判
谈判就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协调彼此的关系,通过被此协
商而争取达到某种意向一致的行为过程。
合同谈判技能属于管理项目所需的“处理人际关系技能”,是管理项目时所需的非
常重要的较技巧。
对于招投标项目来说,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进行合同谈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的如下规定。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现在随着管理的进步,许多行业的管理越来越规范,也大都规定了本行业的标准格
式的合同。
如果没有上述的国家法律约束和行规规范,那么谈判就是一场斗智斗勇的智力游戏
了。但是也要讲规则,长期合作应追求双赢或多赢而不能让谈判伙伴有“被痛宰一刀”
的感觉。
2.谈判过程
谈判分如下6个阶段。
(1)准备阶段。此阶段的工作如下。
①调研,广泛收集资料。
②确立谈判目标。
③选择谈判时间、地点。
④组建谈判小组。
⑤制定谈判计划。
(2)开局摸底阶段。在谈判前须先陈述双方有关情况,如各自的期望、彼此的观点、
成交的原则等,最终取得各自的最大利益(同时兼顾对方)。
(3)报价阶段。此阶段要确定如下工作。
①报价的形式。
②报价的原则。
⑧确定报价的起点。
④报价的方法。
(4)磋商阶段。此阶段的工作内容如下。
①搞清对方报价的依据。
②磋商中的讨价。
③磋商中的还价。
(5)成交阶段。
此阶段整理谈判记录,形成合同草稿。
(6)认可阶段。
合同的正式签订作为本阶段的成果。
3.关于签约方对合同的一致理解
为了使合同的各方对合同有一致理解,除加强及时地沟通外,还需要互相协作的团
队、规范的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需要掌握谈判技巧、应有深厚的中外文造诣、广博的
知识、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原型化、可视化、工具与用户体验)等。
为了使合同的签约各方对合同有一致理解,还要加强从谈判到系统验收的项目全生
命期管理。否则项目的每一个阶段,项目的各方都可能对合同产生歧义,例如谈判前对
需求成对同一词有不同的理解就会造成相关各方的歧义。而谈判中,合同签订、合同执
行、验收及售后服务也都可能产生歧义。
为了使签约各方对合同有一致理解,建议如下。
(1)使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格式。
(2)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系统集成商应认真审阅建设单
位拟订的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都应与建设单位在充分协
商并达成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
谈判取得一定成果未必意味着双方理解一致,名词术语不同,语言、文化等方面的
差异,都可能引起某些误会。因此,在达成交易和签订合同前,有必要使双方进一步对
他们所同意的条款有一致的认识。
例如,在价格方面,价格是否包括各种税或其他法定的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倘若
税率增加,应由谁支付增加的税务费用?在合同履行方面,对“完成时或“履行”是否
有明确的解释o
例如,关于合同中的总体规划、概念性规划、前期可行性研究等这些术语,合同各
方的理解是否一致?要不要把解决方案作为合同书的一部分?
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
清。如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切
忌只写“购买沙子一车”之类的描述;如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
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切忌只写“按照行业的通常标准提供服务或达到行业通常的
服务标准要求等”之类的描述。
例如,合同中有这样一句话:买方将尽快“安排付款”,那么“尽快”和“安排付款”
都是十分含混的规定。对此应改进,应该在付款期耀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总之,对客易出现歧义的术语等合同相关内容,需在合同的“名词定义”部分解释
清楚,应用相关方都理解的语言解释清楚,而且要符合SMART原则。
(1)对合同中质量条款应具体订明规格、型号和适用的标准等,避免合同订立后因
为适用标准是采用国家、地方、行业还是其他标准等问题产生纠纷。
(2)对于合同中需要变更、转让和解除等内容也应详细说明。
(3)如果台同有附件,对于附件的内容也应精心准备,并注意保持与主合同一致,
不要相互之间产生矛盾。
(4)对于既有投标书,又有正式合同书、附件等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要在条款中
列明适用顺序。
(5)为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订立的合法性、有效性,当事人可以将签订的合同
拿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6)避免方案变更导致工程变更,从而引发新的误解。
(7)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
(8)组织之间也可能产生误解。例如,单位之间因理解不同、沟通不幅、传递层次
太多而产生误解。合同在同一单位不同部门之间传递时也会走样,同一部门或同一项目
人员流动也会造成新人、旧人、外人对合同的不同理解。
4.关于合同不明确情况的处理
如果遇到合同不明确的情况时该怎么办呢?新《合同法》第61条明确规定,对于合
同不明确的情况,应刍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依照合同其他条款或交
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此不能明确有关条款的含义,那就要用《合同法》第62条来解决。
第62条是针对那些常见的条款和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约定欠缺或不明确
所提供的一个法定硬标准,是确定当事人义务的法定依据。
(1)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这些标准
的,按产品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按标的性质不同而定:接受货币在接受方,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地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确定由谁负担,货物的所有权何时何处转移,货物丢失风险由谁承担等,在诉讼
中,也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所以签订合同对履行地条款要特别注意。
(3)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
要的准备时间。在这里特别提醒债权人要注意诉讼时效,关于随时履行受不受诉讼时效
的制约目前仍有争议,不过最好在时效以内主张权利。
(4)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是履行义务过程中各
种附随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中应该考虑各种费用的分担,如果没有约定,视为由履行义
务~方承担。
以上关于处理各种条款不明情况的法定标准,是根据长期交易形成的规律确定下来
的,不管对谁有利和不利,都得按这个规定去履行。当然,最好还是把合同条款定得明
确而严密些。
| 各省软考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