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人[2009]20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和江苏省开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试点考试工作。
一、考试时间和规模
考试时间为2009年12月6日。
每个试点地区的考生人数不超过200人。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考试级别为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
考试科目为《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
三、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 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四、其他事项
(一) 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承担。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由教育与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二) 报考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同时参加《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考试并合格后,可获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 试点地区考试管理实施机构,负责审核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控制报考人数。
(四) 试点期间,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和机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五) 请各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信管理局以及相应考试管理实施机构,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在试点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人才工作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