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条例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2)著作权人确定合作开发、职务开发、委托开发。3)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人对其装作的软件产品,享有9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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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条例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2)著作权人确定
合作开发、职务开发、委托开发。
3)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人对其装作的软件产品,享有9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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