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3.3大陆法系与其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如下。
(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
(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
(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
(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4)适用传统:大陆法系中先确定事实后再去遵循法的规则;英美法系则多参照以
往的判例。即大陆法系是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则由个别到一般。
(5)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强调职权主义,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案件靠法官来
判决;英美法系则强调当事入主义,英美法系注重过程,法官主要是用来维护法律流程
的,案件一般由陪审团表决如刑事案件嫌疑人是否有罪,而具体量刑则由法官负责。
(6)职业教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先学法规:而英美法系中先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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