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4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范围以及最低保护标准等
内容。其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l。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
有关韵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l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协定中再次强调,是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成员方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
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方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国民
以本国或地区国民享有的同样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
国民待遇。如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某公民的作品只要在某成员国首先发表,就可在该成
员国享受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
该原则早期适用于国际有形商品贸易,后被TRIPS协定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其含义是: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
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国民待遇原则解决的是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
平等保护问题,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是解决外国人彼此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其共同点
是禁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
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世贸组织把透明度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各
成员方未经公布的贸易政策不得实施,从而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发展相互之间的经济
贸易关系,组织和从事有关贸易活动。
4.独立保护原则
该原则是指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洼律保护
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方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
权在其他成员方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这也是巴黎公约和TRIPS的共同规定。独立保护是指外国人在另一个国家所受到的
保护只能适用该国的法律,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实施。
5.自动保护原则
这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容是作者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和行使该国
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额外的手续。
6.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
以肯定,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其含义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
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
以享受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
国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
利为向某成员国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这是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给予申请人时间上的优惠。内容为:在
某一个成负国提出的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在一年内(商标为半年)给予保留。在此期
间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第二次申请就被视为第一次申请那一天提出的。享有
这种优先利益的人为优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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