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年下
试题一
阅读下列说明,回答问题1至问题4,将解答填入答题纸的对应栏内。
【说明】
某县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额度约500万元,主要包括网络平台建设和业务办公应用系统开发,监理公司承担了全过程监理任务。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承建单位,但是监理单位指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不妥当,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最终建设单位接受监理的意见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省外的投标人需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省内的投标人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招标文件于9月15日发出,并规定9月28日为投标截止时间。A、B、C、D、E、F等多家公司参加投标。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A公司中标,于10月30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0天,与A公司签订了项目建设合同。
合同生效后,A公司自行决定,将其中一部分核心软件开发工作分包给B公司并签定了价值100万元的分包合同。监理发现问题后,会同建设单位要求A公司立即终止分包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A公司表示接受惩罚并宣布与B公司签定的分包合同无效。
在随后的应用系统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A公司提交的需求规格说明书质量较差,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但是A公司解释说,由于建设合同没有规定应用软件系统开发应遵循的质量标准方面的条款,建设单位也没有相关的质量准则,因此A公司以自己公司相关的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需求调研、分析和编写需求规格说明书,是符合A公司质量标准的,从而拒绝进行整改。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建议A公司与建设单位就此问题签定补充协议或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GB/T8567-88、GB/T9385-88等)遭到A公司的拒绝。
【问题1】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为什么?
【问题2】监理单位认为建设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不妥当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3】监理会同建设单位对A公司进行经济惩罚额度是否合适?请阐明理由。A公司宣布与B公司签定的分包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题4】A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监理的建议是否妥当,请阐明理由。
解析:
【问题1】
不妥之处如下:
1、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质要求;公开招标应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2、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间隔为14天少于20天;根据《招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日期已超过法定期限;《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问题2】
《招标投标法》规定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包括:“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问题3】
罚款2万元不合适。理由是根据招标法的有关规定对A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处罚的额度应该在“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本项目中,分包项目金额是100万元,因此最多的罚款金额不能超过100万×0.1=1万元。
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问题4】
A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监理公司的建议是妥当的。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条款空缺的解决。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监理要求A公司与建设单位就此问题签定补充协议是正确的做法。
合同法还规定,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适用的相关条款是: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因此监理的建议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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