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1993年以后开展“金”系列工程中出现的少数单位鱼目混珠、搅乱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问题,1996年7月,由原电子工业部“金”系列工程办公室主办,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承办,开展了“全国优秀系统集成商推荐活动”。这次共评选出内资优秀系统集成企业、外资优秀系统集成企业、技术最强系统集成企业、最佳增值服务系统集成企业、最受用户欢迎系统集成企业、最佳经营系统集成企业、最佳售后服务系统集成企业七大类40家优秀系统集成企业,共收集这些公司及另外一些公司的系统集成案例125个。这次活动架起了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桥梁,为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选择承建单位创造了条件,为产业主管部门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为后来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积累了经验。
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便开始酝酿推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并将其列为1999年重点工作之一;经过将近一年的调查研究、文件起草等筹备过程,1999年11月信息产业部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以下简称1047号文),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1047号文明确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二、三、四级。
与此同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也已完成起草工作,并且在首批申请资质的21个企业中试行,经修改后于2000年9月发布《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卜一信部规[2000] 821号文(以下简称821号文)。
经过3年多的评审实践证明821号文所发布的等级条件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综合能力的不断提高,需要对821号文规定的等级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为此,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10月颁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的通知》(参见信部规[2003]440号文,以下简称440号文)。440号文关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叙述,将在第3章介绍。
自2000年9月11日公布首批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名单(共21家企业)
开始,至2004年6月止,已有1431家企业获得相应资质证书,其中:
一级70家;
二级283家;
三级705家;
四级373家。
(1)认证工作及结果被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例如:
2000年12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十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2001年9月12日国家保密局发出的《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把“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作为“涉密系统集成单位”的必要条件。
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文)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在该行动纲要中要求:“对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而且,行动纲要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信息产业部信部规[2000]821号文中关于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关于“软件费用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这一要求的贯彻力度。
现在,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成为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在选择承建单位时的重要依据,或者说成为系统集成企业承揽信息系统工程特别是重大信息系统工程的必要条件。
(2)资质认证过程中要对企业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人员队伍、环境设备、质保体系、服务体系、培训体系、软件成果及所占比例、注册资本及财务状况、营业规模及业绩、项目质量、单位信誉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还要进行每年一次自检、每两年一次年检和每四年一次换证等检查。这一方面使系统集成企业受到严格的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使得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素质有了显著提高。
(3)有效地规范了信息系统集成市场,使皮包商钻空子和搅乱市场秩序的状况得到控制。
(4)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显著提高。
(5)对于广大用户为支持软件与系统集成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起到引导作用。例如,过去普遍重视硬件轻视软件,现在逐步提高了对软件价值、系统集成价值和服务价值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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