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S.8相关法律责任
所谓法律贵任,就是某人或某个单位等法律主体因自己的不当言行、或过失、或关
联关系而承担的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了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责任,涉及的
各方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招标单位直接主管、中标
人等。就投标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说,具体规定如下。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
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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