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5.5投标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
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
地点。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问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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