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5.1索赔概念和类型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
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
位和承建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建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而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承建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的损失,向承建单位要
求赔偿,称为反索赔。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在一般情况下
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可通过仲裁解决。
索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以下分类,常见的分类方式有按照索赔
的目的分类,按索赔的依据分类,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和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等。
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
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费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或承包商双方补
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2.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和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
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这种索赔不太容易
发生争议;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
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一定的索赔权。
3.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
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
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和保管等方面引起的索赔事项。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按每一件索赔
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
项混在一起: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
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1.合同索赔构成条件
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一方或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和事实,并且由此造成了
损失,责任应由对方承担。对提出的合同索赔,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
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
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对于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
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2.合同索赔依据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索赔应依据下面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如《合同法》、法规和地方法规。
(2)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信息系统工程的标准、规范和文件。
(3)本项目的实施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4)有关的凭证,包括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会议纪要,进度表,产晶采购等。
(5)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市场行情记录、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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