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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环境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大纲(第三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7-23 点击数: 尚大软考交流群:37615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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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纲依据CCAA《环境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以下简称注册准则)制定,适用于拟向CCAA 申请注册为各级别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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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本大纲依据CCAA《环境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以下简称注册准则)制定,适用于拟向CCAA 申请注册为各级别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人员。


2.考试要求
2.1 考试科目

申请实习审核员注册需通过“基础知识”科目考试;
申请审核员注册需通过“审核知识与技能”科目考试;
申请主任审核员注册需通过 “管理理论知识与应用技能”科目考试。
参加考试时,考生需提供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原件。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见附件一),并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2.2 考试方式

考试为书面闭卷考试,考试试题由CCAA 统一编制,每科考试时间2 小时。
参加“基础知识”考试时,考生不能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参加“审核知识与技能”和“管理理论知识与应用技能”考试时,考场提供GB/T 24001 标准文本。


2.3 考试频次及地点
考试原则上每季度末月组织一次,在北京和选定的大中城市设立考点。CCAA 在考前40 天发布报名通知,申请人可在每次设立的考点范围内选择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2.4 考试费用
CCAA 根据《认证人员注册收费规则》收取考试费用。
报名截止后,考生无论是否参加考试,考试费用将不予退还。


2.5 考试的题型及分值
2.5.1 基础知识科目的题型及分值


2.6 考试合格判定
基础知识科目满分120 分,96 分(含)以上合格;
审核知识与技能科目考试的满分100 分,70 分(含)以上合格;
管理理论知识与应用技能科目满分100 分,70 分(含)以上合格。


2.7 考试结果发布
CCAA 将在考试结束后45 天(遇法定节日顺延)内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3. 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内容
3.1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a)了解ISO14000 系列标准发展概况
b)理解GB/T24001 标准的术语与定义
c)理解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
d)理解GB/T24001 标准的要求
e)理解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之间的逻辑关系
f)了解GB/T24004 标准的结构、适用范围及与GB/T24000、GB/T24001 标准的关系。
g)了解ISO1400 系列标准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指南,如:
1)ISO14030---14039 环境表现评价EPE 的基本内容
2)ISO14040---14049 生命周期评价LCA 的基本内容


3.2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a)理解 GB/T19011 中条款3、4、6.3 和6.4 的内容
b)理解ISO/IEC17021:20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的目的、意图以及第9 章中9.1.2、9.1.3、9.2-9.6 条款规定的与审核和认证活动有关的要求。


3.3 环境管理领域专业知识
了解环境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
a)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知识;
b)"三同时"验收相关知识;
c)征收排污费制度;
d)限期治理制度;
e)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f)许可证制度;
g)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3.4 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
a)掌握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b)了解国家认证认可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家认证认可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c)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分类、分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 3838:范围、水域功能区和标准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术语3.2、3.4、3.7、3.8、3.9 以及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适用范围、定义,以及技术内容中的4.1、4.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697:适用范围、定义、指标体系(4)、排放速率标准分级(5)及其他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范围、定义、区域的划分(4.1)、年限的划分 (4.2)、 排放限值的要求及其他规定;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适用范围、术语、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4.1)、测点位置、测量结果修正的要求(5.7)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适用范围、术语、场界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4)测点位置、 5.7 测量结果修正的要求;


4.审核知识与技能科目的考试内容
4.1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a)掌握 GB/T19011 标准第3,4,6 章及5.4.2,5.4.4 的要求,并能应用到审核实践中;
b)掌握GB/T19011 标准附录B 的内容,并能应用到审核实践中;
c)理解客户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d)了解客户污染物减排技术;
e)了解节能理念、节能产品;
f)掌握ISO/IEC17021:2011 第9 章的内容,并能应用到审核实践中;
g)经营管理实务,如:
1)基本的环境管理的理念、实务,以及方针、目标与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
2)管理过程和相关术语。
3)环境管理理念与质量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的管理理念的关系与区别;


4.2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a) 认证过程中使用的有关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应用;
b)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相关文件中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4.3 环境管理领域专业知识
a)理解环境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知识;
1)"三同时"验收相关知识;
2)征收排污费制度;
3)限期治理制度;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5)许可证制度;
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b)了解以下环境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2)清洁生产理念;
3)客户所属行业正在发展、推广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4)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5. 管理理论知识与应用技能科目的考试内容
5.1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精通并熟练掌握和准确应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原则及相关技术,并在审核实践中具有综合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能力。


5.2 环境管理领域专业知识
a)熟悉和掌握以下环境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2)清洁生产及审核理念;
3)客户所属行业正在使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4)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b)现代环境管理前沿技术和动态

附件一:考场纪律及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
一、考场纪律

考生应严格遵守以下考场纪律,并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一)考生应重道德、讲诚信,互相尊重。
(二)考生应携带《准考证》等规定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应按规定向监考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并按准考证号(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等相关证件放在指定位置以便核验。
(四)考生进入考场除考试用蓝、黑签字笔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严禁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五)考生在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
(六)考生应使用蓝、黑签字笔作答,不得使用红色等其他颜色笔或铅笔答题。考生应将答案书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未在试卷指定位置作答的答案,均视为无效答案,不记成绩。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
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八)考试结束前要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先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
(九)考生不得将试卷、草稿纸、考试用标准等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二、违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含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其他作弊行为。
  考生如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如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考生如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违规考生如具备CCAA 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还将按照《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进行相应的资格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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