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5.7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
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强割性内容的范围如下。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电磁兼容等技术
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
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和使用等方面,通过
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
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
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
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GB/T中的T表示推荐的意思,T的读音为汉语拼音中的tui。
对标准化工作的原则和一些具体做法的统一规定,称为指导性标准。例如,产品型
号编制规则、各类标准编制导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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