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4.1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
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胀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分一
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
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之内,就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
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
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4种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
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20年的期
限内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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