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质量为中心的信息系统工程控制管理工作是由三方—建设单位(主建方)、集成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工合作实施的。这三方的能力和水平都会直接影响到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所以,在1999年,信息产业部开始酝酿推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同时,也明确地把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有关筹备工作作为1999年的重点工作。但是,考虑到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不仅对提高系统集成企业的核心能力、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而且是实施工程监理制的一项基础性、前提性工作,于是信息产业部还是从行业自律入手,首先抓好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实施。
系统工程监理与系统集成是性质不同的两类业务,所以,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与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有很大差别。例如,当1999年筹划推行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时候,我国的系统集成业已经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并且正在迅速成长的行业,而当时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以说还没有真正形成,我们在筹划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同时也肩负着培育这个行业的艰巨任务,这就决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的难度较大;但是,另一方面,只要我们保持清醒头脑,注意及时发现问题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就能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这个行业在它起步和发育成长期就处在规范化的良好的环境中。
在进行了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和文件起草等项工作之后,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1月28日发出《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发布该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信息产业部在其中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该暂行规定发布的意义是:初步确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体系的框架。
信息产业部2003年3月26日发出《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文),所发布的这两个管理办法与信部信〔2002]570号文相配套,自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开始驶入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信部信[2003]142号文件所发布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阐明了甲、乙、丙各级监理单位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推动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为了使监理企业资质认证更具可操作性,使监理企业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有更明确的努力方向和更具体的奋斗目标和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于2004年5月11日发出《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 010号文)。010号文件从综合条件、业绩、监理能力、人才实力四个方面共计18条描述了甲、乙级监理企业的等级条件;对于丙级监理企业,其条件虽然也覆盖了上述四个方面,但简化为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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